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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职称评审须知
    作者:中华考试网  来源:www.zhksw.com  发布时间:2008-3-10 2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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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依据
    ·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分离的暂行办法》
    (沪人[1999]52号)
    受理范围
    · 凡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央及各省市在沪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指独资、合资、合作 企业、外企办事处、股份制企业、民营和私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内的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由本人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评审范围
    · 中级职称实行评审系列如下:
    工程系列、农业系列、民用航空系列。
    · 高级职称实行评审系列如下:

    技校教师、科研系列、工程系列、农业系列、实验系列、出版系列、新闻系列、播音 系列、档案系列、文博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翻译系列、艺术系列、工艺美术、律师公证、民用航空、船舶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国际商务。
    申报条件
    · 学历与资历条件
    (1) 中级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级职称工 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四年以上。
    (2) 高级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职称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中级职称 工作五年以上。
    · 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
    · 论文
    申报高级职称需申报2篇论文,(其中一篇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中级职称需申报一篇论文。
    申报办法
    · 以当年度评审通知为准。
    · 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
    · 单位审查材料真实性,并出具公章证明。
    · 报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送审材料
    · 以当年度评审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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