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人职称司函(1995)71号文、苏职改(1995)26号文和上级有关精神,现对符合规定报名条件,参加不分助理和员级的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初级职称后如何进行聘任作如下规定:
一、经济系列
对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经济资格证书(包括91、92年取得经济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其在岗工作情况分别聘任为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聘任为助理经济师:大学本科毕业;大学专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四年;高中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年或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从事经济工作满十年。其他人员可聘任经济员职务。
对工作表现好,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年限限制,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聘任为助理经济师。
二、会计系列
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必须通过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凡获得会计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聘任职务时,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参照下列要求聘任其为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不具备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五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其他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三、其他系列
对国家未划分员、助等级,仅设初级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聘任问题可参照经济系列的聘任规定执行。